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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6

近期投影片

最近走闖江湖的次數不少,投影片也依慣例會丟出來。由於簡報室的網址相對長、難記,所以我通常會說「找我的網誌,我會貼上」,但常忘 orz 今天索性一起來吧!標題是連到簡報室,如果只是要看投影片的話不需要連過去。

雜談著作權、公眾授權

在台北市大的演講,兩小時。基本上延伸「著作權在你身邊」的內容,但加上「實際體驗 CC 創作」的部份。這是易原的建議,其實效果不錯耶,以後可以再試著用不同方式表達看看,大家實際動手會更有感覺。

Sampling and Copyright Issues

Copyright Criminals 的引言,還算 ok。

COSCUP 議程組廣告

既然要徵求 UX in OSS 的講題,那麼就來衝個 UIGathering 吧 :) 其實我這幾次都有參加啦,但倒是真沒想過能有機會拿到這個場子的麥克風。感謝阿修、XXC、David 及 UIGathering 全體成員的協助。

我這週三還要在 HappyPlanner 打一次廣告 XD 內容會有一點點不一樣啦,因為會去的人好像有可能重疊到。不過說實在,如果不會重疊、我就不需要去了。

投影片製作趨勢

又,我發現近期自己製作投影片有三個趨勢:

動畫大量減少

我習慣搭配動畫來表達抽象的東西(相信我,我用得還不錯,不會像這樣。)不過,因為之前升級 OpenOffice 之後動畫好像都會「破碎」地出現,圖片有時也缺角,乾脆順便配合 Slideshare 不支援動畫這件事、就少用了。現在用投影片的切換來處理過去想用動畫展示的東西,例子可以看這次「雜談著作權」的簡報,我把過去討論「衍生著作的授權方式」問答題都改成用切換的就能看了,所以以往用 Slideshare 看不懂那幾張要表達啥的,可以再看一次 :P

這件事間接造成下個現象:

張數爆炸多

我仍愛用 takahashi.xul,不過因為圖片的長寬比設定相對麻煩,而且我又很偏好用圖片建立聽眾的視覺感,所以有時間的話還是會用 Impress 刻投影片。結合高橋流的想法發展自己習慣的演說方式,感覺最近節奏抓得都不錯,已經比較不會發生那種明明給我半小時但只講了十分鐘的事情 (不堪回首的黑歷史,還是有忠實放在簡報室),所以看到兩百頁請不要太驚訝,真的講得完。

PDF Ready

剛也說了最近升級 OO.o 發生了些麻煩,可能是顯示卡驅動程式的問題吧,懶得處理(反正半年就隨 Ubuntu 升級重灌一次,該灌 10.04 了…)。有鑑於此,為了避免發生投影片無法顯示的慘案,我終於也養成了輸出 PDF 的習慣,現在每場簡報的投影片都是 PDF Ready 了!同時,也是因為單純餵 ODP 給 Slideshare 所出來的字型很醜,所以也改成 Slideshare 一律放 PDF、而原始檔 ODP 就放簡報室。顯示效果確實是好多了。


人會影響工具的形成、工具也會影響人的習慣啊。

2010/5/5

你能不能擁有一個音符?一個字?

網際網路的出現助長許多現象,在要求傳遞速度的同時,我們也越來越能接受片段、或者不甚精確的訊息。而現在噗浪當紅,大家不斷將自己的生活化為 140 字內的句子向外發送,類似於轉貼文章的「轉噗」工具也隨即出現,協助大眾傳佈消息。說到「轉噗」,既然大家已經知道為了尊重著作權,轉貼文章前應先取得作者同意,那麼像噗浪這樣短短 140 字的篇幅、內容或許只是一句搞笑的話語,著作財產權是否也應該被保護?

寫了文章,你就擁有那篇文章的著作權;譜了曲,你就擁有那段旋律的著作權。這些事情在已經習慣著作權的我們眼中天經地義,看起來「要不要保護」好像沒什麼好討論的?但是,由於著作權其實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於是在討論「是否應該被保護」前,更基礎的問題(居然)是:「這麼短的篇幅,能不能視為著作權法中所謂的『著作』?」

就中文來說,其實 140 字並不短:七言絕句加起來也才 28 個字,看起來 140 字似乎是十分有「資格」擁有著作財產權?那麼我們把角色換成英文好了,140 個「字母」其實一句話就講完了,一句話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更誇張點,有個網站提供舉世最微的微網誌,只能輸入一個字!即便只是一個字,就中文來講也可能是「累」、「餓」、「睏」等能完整表達意涵的東西,能不能擁有著作權呢?

當然「一個字」要擁有著作權是誇張了,要是真的可以、那我們隨便寫一句話可能就侵犯了七八十個人的權利;簡單的「我吃飽了」、「今天天氣真好」等常見語句,也八成不會被視為需要保護的著作。話說回來,從別人文章中僅僅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而從別人的音樂裡擷取一段旋律、一個聲響的例子卻不少,此即嘻哈風格樂曲裡十分常見的「取樣」。幾年前台灣著名的連續劇角色「劉文聰」有許多經典的台詞,就曾被創作者利用來拼湊成饒舌歌型式表現,當時也有不少人設定為手機鈴聲。像這樣的曲子,聲音取樣自連續劇、再混搭自己譜的旋律與節奏而成,是十分富有創意的行為 -- 但這樣有沒有犯法?有沒有侵害別人的著作權?如果擷取一句話不行,那麼只取一個不到一秒的鼓聲呢?

每個問題的研判都會找出另一個問題,這其實突顯了一個與「合理使用」十分類似的狀況:是否為著作,在法律上來說有時不是你我說了算,而變成得到法院面對法官才有定論;著作的「篇幅」,也連帶影響了合理使用判定準則中的「使用量」一項。

明天 (5 月 6 日) 晚上,城市遊牧影展的主題影片「Copyright Criminals」正是要討論這個問題。這部紀錄片訪問了許多音樂創作者、唱片業者、律師,帶我們從創作、經濟利益、法律等方面角度來檢視這個議題,創用 CC 的發起人雷席格教授也在片中發言描述他的看法。撇開這些嚴肅的事情不談,其實這也是一部適合音樂愛好者的電影 -- 除了片中有大量嘻哈風音樂穿插之外,影片剪輯方式也頗具拼貼風格,在視覺與聽覺上都能帶給觀眾豐富體驗。如果你對這個議題有興趣,或者單純喜歡紀錄片、喜歡音樂、喜歡創作,明天晚上可以藉此機會前往華山藝文中心參與這場盛會(台灣創用 CC 計畫也會出席喔)。

這就不叫置入性行銷了,明著推薦啦 :P


最後來個有趣的問題:剛剛提到「利用一個字的機會不多」,那如果我像很多漫畫、電影裡的罪犯一樣,從報章雜誌及平面廣告上剪裁各種不同文字,然後拼成一篇文章發表,這樣是否侵犯了別人的(任何形式的)著作財產權呢?請到噗浪,用 140 字內的篇幅回答 :)

2009/6/19

姓名標示,要標什麼? 法律嚴肅版

之前曾寫過姓名標示,要標什麼?要標哪裡?一文,大概說明我個人看法。其實 CC 授權條款裡面也有明確告訴你要標哪些東西,我們以 3.0 預演版的條文來說明一下。首先是 4. 限制的 (a):

您必須在您散布或公開演播的每份重製物上,附上本授權條款複本或「統一資源識別符」(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 保留所有與本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以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所以這邊就有兩個:授權條款的複本或 URI (粗略想成是授權條款的網址吧),與保留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原來有的請別刪,原來沒的也不用加)。

接著是 4(d),這邊很多一段段來看:

(i) 若有提供原始著作人姓名(或筆名),則您應提供之,且(或)若原始著作人及(或)授權人,在授權人的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藉由其他合理方式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姓名標示對象」),則您應提供該第三人的姓名;

簡單講就是作者指定的名稱,看是本名、筆名或其他單位 (例如贊助商、公司等) 的名稱。

(ii) 本著作名稱;(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

作品名稱跟作者指定的網址。

在改用作品的情況,則必須註明在改用作品中使用了本著作(例如「原始著作人之本著作的法文譯本」、「依據原始著作人之原著作而改編的電影劇本」等)

如果是改用作品 (修改他人作品而成的新作品),則要標註使用了哪些東西。不過有鑑於單一改用或彙編著作可能利用了太多作品、會標到天荒地老又耗費資源,這邊有個折衷方法:

在改用作品或彙編之情況,對改用作品或彙編全部有貢獻之作者若使用單一的表彰時,則本項所要求的表彰,最低程度應作為前述表彰之一部分,並至少與其他具有貢獻之作者的表彰方式同等明顯。

意思就是說只要所有被引用的作品標示的方式都一樣明顯的話,可以允許從上面那幾種標示方法裡選一部份使用即可,不需全放。

所以到底要放什麼?

整理一下,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

  • 原始作品授權條款的複本授權條款的 URI,以及
  • 作者指定的標示名稱,沒指定就是放他本名或筆名。還有
  • 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

也就是說,最少會放上授權條款 URI、作品名稱跟作者姓名。

如果這是改用或彙編(編輯)著作,那麼就是依據同樣的原則、把每個用到的作品都標上去。但只要所有用到的作品標示都一樣明顯,則作品名稱、作者姓名、授權人指定的網址這三者可以不用全放。(原著使用的授權條款要標示,不然會很混亂。)

其他可能?

4(a)裡其實有一個特殊的部份:

若您創作彙編,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彙編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若您創作改用作品,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改用作品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

意思就是說,在改用及彙編作品的情況下,原始作品授權人可以要求不要放他的名字 —— 除非已經獲得明示說可以不放,不然還是得先放上去喔!

2009/6/15

以創用 CC 釋出的音樂是否就「無版權」?

不是,不是不是。著作人使用創用CC條款,是將他的作品「授權」給你使用,並不代表作品就「無版權」。如果你違反著作人原先定下的條件 (例如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等),則授權無效、你一樣是侵權。

所以推廣創用 CC 從來就不是反對著作權的作為。相反地,我們一定會說明一下著作權的部份,否則聽眾不會懂得 CC 的意義。

2007/9/5

創用 CC 3.0 台灣版草案討論

我目前工作所在的創用CC(Creative Commons)目前正在進行 3.0 版草案的線上討論,突然想到這事或許在盯這個 Blog 的人們也會有點興趣,特此宣傳一下。這是你可以參與的機會,別錯過ㄋ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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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3

為樂生走出一步,支持漢生人權立法行動

以下獲作者授權節錄編修:


[樂生、串連、行動] 一齊走完保留樂生的最後一條路

這是一個選擇性的串連,對象是關心樂生保存與公民社會的您。這篇文章很長,也有許多的影音檔,我請求各位花些時間看看這些。

您可以先看看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魏培軒所寫的文章:可笑的拼捷運大遊行

「一個立法委員要叫五百個... 一個里長要叫一百個...」

另外有一位朋友在3/19日新莊遊行時所拍攝的短片,也希望您看看。

這樣動員後的遊行,真正代表民意嗎?但這給周錫瑋打下了一針不撤公文的強心針,各位請用十分鐘聽聽周錫瑋說了些什麼:(大概在 1:06 的地方,Video by Takayuki)

這樣的一場動員遊行,不但讓周錫瑋得以蠻橫的使用公權力,也讓黃林玲玲充滿歧視的言論得以登報、再次傷害了長久以來受委屈的阿伯阿嬤,更可能成為立委杯葛「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立法的阻力。

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

目前漢生立法推動聯盟正在推動「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立法是訴諸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的進行方式,他同時是保留樂生療養院的手段,也符合人權、古蹟、醫療等等訴求的目的。迄今立法已經進入了二讀前的政黨協商階段,只要各黨團都願意蓋章同意,即可進入大會三讀。如果這一切的立法程序都可以在4/13前完成,那麼4/16的強制拆遷工作將會於法不合。

台灣漢生病友人權保障條例的說明於此,我希望各位可以抽空讀過一遍。(草案全文
法案全部有25條,目前協商到第8條。在3/22的協商時,蔡家福就已經得到周錫瑋的授意企圖翻案(自救會的新聞稿)。這次遊行勢必一定會成為政黨協商時企圖杯葛的籌碼,所以,屆時需要您的出面協助。

幫忙很簡單,誰都做得到

立法院目前將於4/4(三)與4/10(二)進行黨團協商,順利完成即可送交大會三讀。如果以上的行動您願意支持,那麼在最後的15天中,你可以做到以下的協助,能做到多少,這是您個人的選擇:

  1. 貼紙:透過貼貼紙在你的部落格上,盡您最小程度的支援;
  2. 散佈訊息:將串連活動的訊息透過MSN、E-mail、或是全文轉載到您的部落格上,傳給你認識,支持樂生保留的友人,讓他們選擇願不願意加入串連。
  3. 到立法院前形成壓力:走上街頭不代表抗爭與衝突,表達訴求也是公民的權利。在4/4、4/10、4/13這三天你可以於中午休息時,抽空到濟南路立法院門口,和贊成立法的朋友與團體站在一起,以你的在場支持推動這緩不濟急的立法動作。
legyuan

再爭取一點時間,為的是公開明白的交代

2007/3/26

筆記:在圖檔中嵌入創用 CC 的 XMP 授權註記

還沒機會試試 Vista 的 Windows Photo Gallery,手上這台電腦也(還)不能使用 Ubuntu 來測 XMP Manager,於是先用 exiftool 來測再使用 Adobe Bridge 來看結果,順利成功,茲將步驟記錄如下:

  1. 首先必須為圖片挑個授權條款
  2. 選完以後甭管 HTML 的標示方法,直接搜尋網頁中的「XMP」,會看到個「save this template」連結,請另存新檔(檔名隨意)。或者你已經很熟悉授權方式,那也可到創用 CC 網站的技術資料區直接下載合適的 XMP 檔修改(記得要「修改」)。
  3. 使用 exiftool 將此 XMP 資訊嵌入圖檔,我是用 stand-along 的版本,命令直接下「exiftool -TagsFromFile xml檔名 圖檔名」即可。
  4. 就這樣?就這樣。原始圖檔會備份為「原檔名_original」。
回去再用 Ubuntu 來試試看 CcLookup 的 XMP 檢驗功能。

補充:剛發現 MS 也有提供一個工具名曰「Microsoft Photo Info」可以檢閱圖片中的 XMP 資訊,WinXP 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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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6

狀況討論:CC能不能「升級」?

我一直很想知道 CC 能不能直接升級,像是從 2.0 升級到 2.5、2.5 升級到 3.0 這樣。這關係到 MozTW Wiki 上的授權更改:之前的 by 得列出所有作者、也不能要求衍生作品標示「from MozTW」 這類的東西,但新的授權方式能要求、也就不用列出「所有」作者。

答:

  • 條文有不同,而 CC 的特性之一是不能撤銷(就是,授權了之後就不能收回說不授權),所以不能這樣直接升(因為那等於收回之前的授權、重新以另一種條款授權)
  • 一份文件可以用一種以上的方式授權,所以可以同時以 2.5 及 3.0 授權,讓使用者挑。(不過這顯然不是我想做的)
  • 或者,原作者修改自己的作品並不算衍生著作,而是一份新的作品;那麼新的作品就可以用全新的方式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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