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曾寫過姓名標示,要標什麼?要標哪裡?一文,大概說明我個人看法。其實 CC 授權條款裡面也有明確告訴你要標哪些東西,我們以 3.0 預演版的條文來說明一下。首先是 4. 限制的 (a):
您必須在您散布或公開演播的每份重製物上,附上本授權條款複本或「統一資源識別符」(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 保留所有與本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以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所以這邊就有兩個:授權條款的複本或 URI (粗略想成是授權條款的網址吧),與保留授權條款有關的注意事項及免除保證責任聲明 (原來有的請別刪,原來沒的也不用加)。
接著是 4(d),這邊很多一段段來看:
(i) 若有提供原始著作人姓名(或筆名),則您應提供之,且(或)若原始著作人及(或)授權人,在授權人的著作權聲明、使用條款或藉由其他合理方式指定第三人(例如,贊助機構、出版者、期刊)為姓名標示的對象(「姓名標示對象」),則您應提供該第三人的姓名;
簡單講就是作者指定的名稱,看是本名、筆名或其他單位 (例如贊助商、公司等) 的名稱。
(ii) 本著作名稱;(iii) 在合理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授權人所指定與本著作相關之統一資源識別符,除非該統一資源識別符並非連結至本著作的著作權聲明或與關於本著作之授權資訊;
作品名稱跟作者指定的網址。
在改用作品的情況,則必須註明在改用作品中使用了本著作(例如「原始著作人之本著作的法文譯本」、「依據原始著作人之原著作而改編的電影劇本」等)
如果是改用作品 (修改他人作品而成的新作品),則要標註使用了哪些東西。不過有鑑於單一改用或彙編著作可能利用了太多作品、會標到天荒地老又耗費資源,這邊有個折衷方法:
在改用作品或彙編之情況,對改用作品或彙編全部有貢獻之作者若使用單一的表彰時,則本項所要求的表彰,最低程度應作為前述表彰之一部分,並至少與其他具有貢獻之作者的表彰方式同等明顯。
意思就是說只要所有被引用的作品標示的方式都一樣明顯的話,可以允許從上面那幾種標示方法裡選一部份使用即可,不需全放。
所以到底要放什麼?
整理一下,如果你只是單純引用、重製散佈別人的著作,那麼記得標上:
- 原始作品授權條款的複本或授權條款的 URI,以及
- 作者指定的標示名稱,沒指定就是放他本名或筆名。還有
- 作品名稱跟授權人指定的網址,沒指定的話可以不放網址。
也就是說,最少會放上授權條款 URI、作品名稱跟作者姓名。
如果這是改用或彙編(編輯)著作,那麼就是依據同樣的原則、把每個用到的作品都標上去。但只要所有用到的作品標示都一樣明顯,則作品名稱、作者姓名、授權人指定的網址這三者可以不用全放。(原著使用的授權條款要標示,不然會很混亂。)
其他可能?
4(a)裡其實有一個特殊的部份:
若您創作彙編,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彙編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若您創作改用作品,則應在收到任一授權人通知時,於實際可行的範圍內,依其要求移除改用作品中,如第4條第(c)項所定對於原始著作人及/或其指定第三人的表彰。
意思就是說,在改用及彙編作品的情況下,原始作品授權人可以要求不要放他的名字 —— 除非已經獲得明示說可以不放,不然還是得先放上去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