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寫這期 CC 專文時,發現去年寫的一篇忘了貼上來自己的 Blog,索性貼一下讓大家參考。文章發表時間是 2009 年 7 月,所以內容若提到什麼相對時間(例如「自去年香港推出...」),請自行轉譯一下 :P 另外我多加了一些標題,方便區隔。
自去年香港推出「共享創意」之後,華文世界已經有三個 CC 相關團隊:台灣「創用 CC」、中國大陸「知識共享」、香港「共享創意」。今年二月,台灣創用 CC 計劃前往菲律賓馬尼拉開了一次亞洲 CC 會議,筆者也趁這個機會訪問到三個團隊,受訪者包括創用 CC 莊庭瑞老師、知識共享王春燕老師、知識共享張安定先生、共享創意蘇孝恆博士,以下為各位摘要訪問內容。雖然筆者是主要提問人,但問答過程中往往也會激發其他的問題,這些都很有價值,也都值得保留,故本文的問題部份請各位讀者姑且當作討論的引導,回答與討論無需拘泥於筆者原始的提問。
組織結構
筆者 (以下簡稱「趙」):華文區的三組團隊雖然都在學術研究機構中,但所屬單位剛好都在不同的學術領域。可否為我們簡述一下發展緣起、目前發展上的感想等等?
莊庭瑞老師 (以下簡稱「莊」):台灣的創用 CC 計劃發源地為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一開始是 2003 年我們在做自由軟體相關的工作,而不免會遇到許多不同種類的 Public License (公眾授權條款),也需要比較各種授權方式的異同。當時所內有兩位同仁:舜玲和士傑知道有 CC 這個授權條款,就找我一起推動、在所內成立相應的計劃,資訊所的李德財所長也很支持,就這麼在資訊所內生根。
不過,我們畢竟是資訊科學研究所、不是法律學研究所,在授權條款本身已經開始跳脫資訊軟體範圍的情況下,要做事情就必須有比較嚴謹的理由;再者,這類將授權條款在地化並推廣的工作,比較偏重服務性質而非單純研究性的工作,所以研究機構做這件事情就有適切與否的問題;再加上CC 在某種層面上已經是社會運動的議題,在政府出資的研究單位下面對這些議題,有時也令人感到有點尷尬。
王春燕老師 (以下簡稱「王」):中國大陸的部份,原先就有一些社群在推動 CC 相關活動,也做了授權條款文字上的翻譯。後來 CC 總部找我協助,一方面與原先推動的社群有一定默契,另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很支持這樣的專案,我也覺得很有意義,就因緣際會接下來了。
其實 CC 找我幫忙只是因為我在哈佛時曾經幫 CC 看過中國大陸這邊的發展狀況,並協助本地化這份授權條款。CCi 那邊曾經做過一個調查,其中一個問題是「在接手 CC 在地專案前,是否想過會有這麼多工作?」我說我根本沒想到,這也差不多就是個全職的工作了;另外的麻煩是例如財務上,本地化的各項事務財源都得自力更生,CC 總部不會支援,有時就比較費神。
莊:關於這點我也有些想法,我們一直覺得跟 CC 總部的關係應該是 Partner、可以相互支援,但他們比較愛用一個我不是很滿意的詞:Affiliate。其實很多人應該都沒想到要投入這麼多,還會遇到很多意外的困難。
蘇孝恆博士 (以下簡稱「蘇」):香港這邊是由香港大學的傳播學院開設計劃,而法學院也是共同合作的伙伴。工作量的部份我自己是覺得還可以,主要因為自己以前念的東西跟社會運動很相關,也參與開放源碼運動,對於這些事情有些了解,而且我們比較幸運的一點是作為華文區最後一個成立 CC 專案的地方,除了可以參考台灣跟中國大陸的東西之外,香港很多人在香港 CC 還沒創立之前就已經認識或使用過 CC 授權條款了,推動起來就容易很多。
趙:想請問知識共享團隊,我注意到知識共享有個特殊的「國際委員會」機制,是否可以談談這個委員會當初成立的理由、目前的工作等等?
王:其實「委員會」這樣的組織結構,在 CCi (CC International) 的文件裡本來就有列出,只是不要求各司法領域專案一定要有。在我們啟動會時,很多知名人士前來參與,其中包括像 Lessig、Fisher 等國際知名的公眾授權相關人物;當時就想,一方面是專案初期有很多事情方才草創,需要討論,我自己的教學工作也另有負擔,希望找些智囊團幫忙提供意見,也比較有力。因此,啟動會當時就問了在場人的意見,大家也都同意,就水到渠成設立了委員會,「國際」也是剛好因應當時前來參與的各界人士中外皆有。
目前這個國際委員會就是以顧問的角色存在,多少是因為大家也都非常忙碌,但更重要的是可以獲得他們的支持本身就很有意義。
名稱翻譯
趙:接下來想請問共享創意的蘇博士,在香港之前,台灣與中國大陸分別推出了不同名稱的 CC 計劃,香港作為第三個華文世界的 CC 計劃,也提出了不同的專案名稱 —— 共享創意,可以與我們談談這個名稱翻譯的經過?蘇:一開始我們其實是覺得香港人基本上都懂點英文,也就不用翻譯了,不過後來宣傳時發現對中文媒體還是需要個中文名稱。其實早先提出的兩個翻譯我們也覺得不錯,不過還是依據香港的文化情形重新在郵件群組上發展討論。後來選定「共享創意 」,也同時有識別三個不同司法領域的功能。
有個趣事是,「CC」這個詞在香港其實會跟風塵女子常用的藝名同音,當初在討論名字時也有人提出、擔心造成不良影響,不過我們覺得這畢竟是想太遠了…另外當時有一份報紙剛建立網上電視台,網址中也有CC兩個字,但到現在也沒有人混淆過。
趙:那可以請問台灣與中國大陸的 CC 名稱翻譯過程?
莊:我們本來也認為不用翻譯,不過當時的同事覺得,一般人的英文不見得都很好,況且中文其實沒有「Commons」這個概念,所以還是需要中文名稱。我也不敢魯莽決定,所以開了一次會議,召集當時較早期的 CC 授權使用者、智慧局專家、法界人士等,一起討論這個名稱。我們使用的方法是把大家想到的關聯字全部抓出來,例如「創意」、「創造」、「共享」、「公用」等,然後分別排列組合,最後就選出了「創用 CC」這個詞。我其實當時不很滿意中英混雜的名詞,不過大家討論結果可以接受,而且創造、使用是一體兩面,成為一個循環,涵意很好;「CC」就當作是識別標示,也保留下來。
王:在一開始由 CNBlog.org 的毛向輝等人負責翻譯授權條款草案時,使用的是「創作共用」這個名字,而後因為 CC 主要還是依據司法領域的觀念而非國別,於是英文名稱修改為「Creative Commons China Mainland」,而中文名稱則是在徵詢眾人意見後,定名為「知識共享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CC攝影比賽」
趙:接下來還是想請問知識共享團隊,中國大陸這兩年推出 CC 攝影比賽,獲得不錯的迴響,我想請問關於這個活動當初是怎麼設計出來的,藉此推廣 CC 又有何心得?王:一開始知識共享創立時,就有攝影界的相關人士前來關心相關內容,討論過後我們就決定舉辦攝影比賽,並從參與別人的攝影比賽、成立子項目開始。不過後來覺得,與其參與別人的攝影競賽,何不自己做一個全部要以 CC 發佈的比賽呢?於是我們就連繫了攝影社群「新攝影」,一起籌畫第一屆的 CC 攝影大賽。
第一屆攝影比賽經過宣傳,大家都蠻有興趣的,收件狀況也比想像中還要踴躍,竟然收了超過一萬件的作品!這讓我們很受鼓舞,且在攝影大賽結束後,中國的攝影網站有遍地開花的感覺,紛紛支援了 CC 授權協議。後來又有攝影家加入團隊,加上我們在第一屆時建立的平台仍可沿用,就決定繼續再辦。
第二屆比賽的時間點剛好搭上奧運風潮,我們把主題定為「運動分享」,而這單一個主題也收了超過三千件的作品,反應依然良好。這次在比賽期間,我們邀請知名的攝影家舉辦攝影見面分享會,且請到了非常頂尖的攝影評論家擔任評審,攝影記者也稱讚我們選出的照片品質很高。
有些較為偏遠地區的人獲獎後,覺得是很好的機會,讓當地的生活更被人看見。有人也因此建議我們,可以辦理當地采風等局部地區的活動,與當地的學校、NGO、藝術團體等合作。這些立即的反饋,都鼓勵我們繼續做下去。
張安定先生 (以下簡稱「張」):我覺得從攝影大賽中可以歸納出兩個 CC 推廣活動的要點。首先是要選一個作品產生方式較容易,人人都可以是產生作品的社群,攝影是個不錯的目標;再來,業餘的社群裡,通常領頭的人很重要,領頭的動大家就會一起動。由於這個活動一開始就有專業社群人士加入規劃,讓活動並不是只想推廣,而更是了解社群需求後推出的企劃,同時讓「選用 CC 授權」不僅僅是價值的表達,而是有讓自己加入一個群體、進入「Commons」的感覺。
社群參與、發展目的
趙:我們知道 CC 這個運動緣起於自由軟體的 GNU GPL 等公眾授權條款,自由軟體一直很強調「社群」,社群也是推動運動發展的核心,不曉得各位通常都與哪些社群連繫?有什麼心得?蘇:香港從一開始啟動的時候就有很多義工從自由軟體相關的社群來。此外,由於我在還沒任職 CC 工作之前也是做關於自由軟體的研究,所以跟維基百科、Bloggers 社群也蠻熟悉,他們也幫了很多忙。
王:我們有連結的例如剛剛提到的攝影社群,還有其他音樂、新媒體 (數位媒體等) 藝術家等社群,我們接下來會做些展覽、例如一百位藝術家的 CC 衍生作品展等等。
張:我覺得有一點可提,大陸太大了,要能連繫各地社群並不很容易。我們也想在今年多利用社交網路等機制,以網路連繫社群,不過現在這些使用者多為重度使用者,還是算少數。我認為要推動社會運動還是需要有活躍的成員加入,從不同的思路下手讓社群成員發揮。這部份我覺得韓國做得很好,在這兩天的會議裡也只有他們真正提到行銷與品牌的層面;他們已經進入到將商業、大眾思維包含進來,而我們大多還是屬於學術研究的範圍裡而已。我覺得要真正推廣的話非常需要社群的活躍成員協助,才能向大眾真正地推廣。
莊:這問題真的蠻困難,就創用 CC 來講與社群的連結其實做得很少,這有其原因。但我的想法是,授權條款本身還是工具,有需要的人可以來取用。我認為我最主要的工作是,某個人需要這類工具時,他可以清楚了解這個工具的優劣,進而決定是否採用。而從這個角度我就不是要去「推廣大家用 CC」,而是去告訴大家有這個工具,可以考慮是否使用。如果真的要定「客戶群」的話,我自己把目標放在政府及教育學術單位,這兩類單位連結起來對我們研究所本身的使命才比較能結合。
而作為一個社會運動,我認為真正的目的並不只是要讓原本不知道 CC 的人了解、使用 CC 而已,更是要讓 CC 帶給大家對著作權的反思,去思考目前制度上的好壞、該怎麼改變才能改善整體環境。例如孤兒著作在台灣就是蠻嚴重的問題,大家對於一些找不到著作權所有人的作品,沒有先繳法定授權金後就可使用的機制,因而不敢利用,很可惜。比起社群經營來講、我更想投注心力在這些部份。
張:每個人看事情的角度真的蠻不同,我喜歡 CC 並不是因為它的工具角色 —— 其實即使是用 CC,在大陸這邊照樣是被人家隨意侵權的,所以我進來參與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喜歡他的精神,喜歡這一份態度,還有就是互聯網的開放、給人類自由文化的新機會,許多人相互分享、重混等等激發出的東西,我覺得很多人會被這個吸引。
趙:我想這真的沒有什麼對錯問題,大家分別按照自己的角度為這個專案貢獻。
張:所以是每個司法領域的 CC 團隊給自己的定位不同吧,例如莊老師剛剛談到的孤兒著作問題,我覺得這也是運動裡很底層的東西,也需要很多人去努力推動。而在我自己的定位來說,我就希望去連繫更多人讓他們認識這個精神,不是要要求別人用 CC,而是讓他們對這個精神有所感受、尊重著作權,希望藉此形成社群去推動一些變化。
王:CC 的本質上來講是自願,例如我們這些團隊對 CC 組織來說都是志願者,而了解 CC 授權後願不願意使用也是著作人自己的意願。所以就我們的職責來講,我覺得也是一直在強調我們不是要「說服」你來用這個授權條款,只是要告訴你有這麼一個東西,喜歡的話可以用,要用哪種授權也是你自己決定。當初辦攝影比賽時,(CC 總經理) Joi Ito 曾問我是不是就提供一種授權條款讓參賽者使用就好,我們還是決定讓參賽者依其意願自由挑選。所以就這點上,我覺得我們不應該有「指標」,也不需要給我們指標 —— 如果要要求推廣指標,那就說不通了,因為大家應該都是自願者的。
張:就是說,把授權條款本地化完成後或許團隊就已經達到百分之七十的目的了,而後作為在地團隊我們再告訴使用者這個東西的詳細情形,用或不用有什麼考量與風險,也就足夠了。
王:所以,如果要做一些數字上的統計,有時候我也覺得可能會有些問題。數字背後代表什麼意義,如果錯誤解讀,那把數字掛出來也會造成不好的影響。
著作權在中國大陸的狀況
趙:之前跟大陸的一些朋友閒談 CC,他們給我一個觀念是中國的著作權保護方式比較不同,剛剛安定也提到很多人基本上不管著作權保護的,不曉得在這個部份知識共享的看法與對策為何?王:這問題我們其實也一直被問到,主要是詢問推動的重點為何,我想接下來最起碼還是會做一些著作權的教育。我們曾與一些網誌作者連繫,他們表示很多人對著作權是不了解的,而事實上之前也有案例,即使是著名的作家都不見得了解著作權。我們在推動 CC 時強調這不是讓你放棄著作權,反而是要讓你意識到你有著作權,而且你有哪些自由可以運用你的著作權。所以我們先談著作權、再談 CC。
判例?
趙:最後一個問題,就我所知日前香港曾發生過 CC 圖片的侵權事件,有公司違反 CC 授權條款而採用照片作為廣告,不曉得目前的狀況如何?台灣就我所知是沒有案例,也想請問中國大陸是否曾有 CC 案例?張:中國大陸目前是沒有,其實我們也很想有。
趙:我們也是,很多法律上的議題其實有個案例後會容易判斷得多。
蘇:香港這邊的案例是某銀行違規使用照片作為廣告,但標示不清楚,而被民眾揭發。不過香港的公司真的很重形象,這個案子目前已經和解了,正在執行和解中的細節。
後記:這次的訪談促進了華文世界三個司法領域 CC 專案的互相了解,其實放大來說,自去年開始舉辦的 CC 亞洲會議也正是為了讓亞洲區 CC 專案交流而設的研討會 —— 這次研討會中的各項議程,筆者個人覺得重點並不是知識上的增進,而是經驗上的學習。在此也非常感謝三個司法領域成員的配合,讓我能完成這次的訪談。
附註:此內容因編排需求,並不完全依據提問的時間順序排列;另兩岸三地的語詞偶有不同,為了台灣讀者閱讀方便,盡可能改以台灣的辭彙書寫,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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