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3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登入後才能下載音樂,是否違反 CC 精神?

Update: 我在創用 CC 的 Blog 上發表了這篇文章的修改版,主要加上分段標題、補充關於台灣創用 CC 計畫成員的回應引發的想法等,這邊的文章已經更正為最新版。


以下想法僅為個人想法,並且如你所見,有很多「如果 A 成立、則 B」的推論,是可以試著去辯證 A 不成立而整個推翻的。(當然,本文也不代表台灣創用 CC 計畫立場。)

前情提要

FreeSound 是一個 CC 音效網站,大家將自己以 CC 授權的音效檔上傳,也可以從該站下載別人授權的音效檔。FreeSound 要求你在下載音效之前先登入,這也代表你必須先註冊、不註冊不登入就不能下載。上週創用 CC FAQ 重整會議時,我們提出的疑問是,這是否違反 CC 精神呢?

我們都承認必須登入才能下載並不夠方便,甚至也提出「這是否屬於一種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如 DRM)」的想法。如果這屬於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那麼此一舉動原本就違反 CC 授權條款了!

這個問題一直延續到昨天的例會,開會時我支支吾吾,無法為自己「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才能下載,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這點提出很好的講法。不過,大概是夜晚讓人比較容易思考,晚上突然覺得,好像知道為什麼自己一直覺得這樣的論點不合理了。

我的想法 (1) 被授權人無散布的義務

公堂之上,容我比喻一下:

  1.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條款釋出
  2. 柏強將此音樂檔交給小強
  3. 小強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

我相信 1 跟 2 不會導致 3,因為小強此時「有權」將音樂檔散佈給他人使用,卻沒有「義務」必然得這麼做。即便是有「相同方式分享」元素的條款,都是限制「改作、並散佈時,需以同樣條款釋出」,卻不要求別人只要改了就必須丟出來,更不論「改了自己用,完全不散佈」這點其實還蠻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

如果我的想法是對的,那麼其實 FreeSound 的例子就可以是:

  1. 作者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釋出
  2. 作者將此音樂檔交給 FreeSound 網站

假設最初柏強跟小強的例子我們可以同意 1 與 2 不會導致 3,那麼就當然也不會從 a 跟 b 導出「FreeSound 網站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的結論。這邊甚至不需要牽扯到使用者條款(ToS)的問題,即便把 FreeSound 當成一個利用人,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我的想法 (2) 網站使用條款介入

又,講狠一點的例子:

甲.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版」釋出(請注意多了「非商業性」的條件)
乙. 柏強將此音樂檔上傳到 example.com
丙. example.com 要求別人必須先付費,才能下載這首柏強的音樂

若有這樣的例子,我十分相信在「乙」這一步時,柏強必然同意了 example.com 的使用條款、條款裡也必然有關於「丙」這個步驟的相關約定事項。此時,「丙」肯定不違反任何 CC 條款(因為在同意 ToS 時,等於柏強跟 example.com 額外約定允許商業利用),但我們能不能說 example.com 違反了 CC 精神呢?

雖然我很努力不要碰觸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塊(理由容後再述),但我相信答案是「並不違反」。允許權利人與利用人額外約定超越授權條款的事項、以免除授權條款的條件限制,正是 CC 允許的彈性,也因此更體現自由選擇這一點。

或許有個爭議是,example.com 是否不該制定這種 ToS,要求使用者必須授與其商業利用的權利?其實我想這也不是問題,畢竟沒有人押著柏強把檔案傳上去,柏強當然有很多選擇,包括自己架站來散佈、傳到別的(沒有這項約定的)平台等等。利用別人的服務,就守別人的規則 -- 我相信這也是 CC 的一部分。

我的想法 (3) 在使用條款介入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但「甲~丙」的例子裡再加上這種狀況,我就不很確定會造成什麼影響:

丁. 他人從 example.com 上下載的、柏強的音樂,是經過 example.com 加工、放入 DRM 機制阻止散佈的檔案

這種情況顯然有點麻煩:若該音樂檔以 CC 授權、就不能相容於「會阻止散佈的 DRM」,這是在授權條款裡已經寫好的東西、無可妥協。我想這種狀況下,example.com 或許可以主張網站與柏強間完全依據 ToS 行動、無視 CC 授權(請想做是種平行授權,柏強在同意 ToS 後等於與 example.com 另行訂立了完全不同於 CC 的授權條款),因此網站有權加上 DRM 機制而不致違反 CC 授權條款。但這時,我就不確定柏強能不能對大眾說從該網站下載的音樂將以 CC 授權了,這邊畢竟有衝突。

結論,與隱藏的前提

總之,我的主張是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必須先註冊登入後,才能下載別人以 CC 授權之音樂檔的行為,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如果這樣的推論正確,那我們甚至不需要處理「限制需登入,是否屬於在著作中加上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這點。

我在內部發這封信闡述我的論點時,易原跟莊老師的回應提醒了我,上述都必須先建立在「柏強是此音效檔的創作者,握有此音效檔之權利」這個大前提上,若上傳檔案者並非權利所有人、那麼很可能打一開始便無權就此著作簽署網站的使用授權條款。

與此相關、或對立、或衍生的各種討論,在台灣創用 CC 計畫裡還有一些;我先以本文描述一下我的看法,當然也可以期待同事提出自己的觀點、充實一下我們家網誌啦~ 當然我也很希望聽到讀者您的意見,目前台灣創用 CC 網站還沒有開訪客留言(新版寶莉已經在處理中、並有規劃討論功能了),如有想法,歡迎到創用 CC 討論室,或我的網誌留言。


CC 精神?

剛提到我盡量不想碰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個問題,我對 CC 有這些想法:

  • 較 GPL 等自由軟體運動,CC 提供權利人更多種彈性,藉此邀請權利人釋出部份權利(相對就是僅保留部份權利)與他人共享。
  • CC 試圖以定型的條款、易懂的元素,降低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法律上的認知負擔;在複雜度降低的情形下,希望權利人更願意給、利用人也更敢拿。
  • 所以,CC 如莊老師曾說的,是為了促進流通而存在。我想更擴張一點說:CC 希望所有的創意都能發揮最大威力。(我承認這是我投影片裡的話 XD)

但其實我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甚至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與雷席格教授完全相同。這無所謂,因為除了這些比較抽象的東西之外,我們可以真實地拿授權條款來實踐我們的想像。無論我們對 CC 的想像如何,我們至少可以同意這些已經化為嚴謹文字的條款是我們的公約數(若不是,我們就會在下一版修改,或是選擇不支持),因此我可以拿「精神」這件事情要求自己、或許再加上自己所屬的組織,但若要與外界對話,講條款應該是比較可行的。

要是 CC 只是個倡議精神的組織、而沒有提供這些授權條款,那就我個人觀點,這是個只有口號卻難有行動的組織,我可能就不會支持。

4 則留言:

  1. 本文看得出作者的掙扎。最大的原因在於,答案不時推論來的,而是先有答案,再設法找出「推論」。

    創作者既然已經對其作品做了使用的授權規範,使用者並沒有「權力」去改變。雖說,被授權者沒有義務去散播,卻沒有權力去改變原創作者的授權規範。哪怕是改作,因為他是接受了原作者的授權,才能改作。至於,第二個假設的問題是,網站要求「註冊」,算不算是一個「商業行為」,或是會不會影響傳遞?確認了,以後的討論才會有意義吧!很多網站都要求須先註冊才能如何如何,基本上都有商業考量的前提在。若是他強調該作品是可以非商業傳播的作品,大致是不會要求註冊後才可以下載,至少很少看到。對於商業使用的,則多會有要求付費的部份,這點應該是很清楚的。

    在「我的想法(2)」中,所謂的網站條款介入,過於吊詭。作者要求(希望)不能商業使用傳播,卻跟網站做了「同意」其商業傳播的約定?太神奇了,到現在還是想不通……對不起!只能說,到這個網站付費取得該作品的人,太冤了!哈哈哈!而原作者有沒有因該網站收費而得利?若是沒有,哈哈,作者也很冤!也許此網站收的是「管理費」吧!(應該註明,否則作者等於背了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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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nonymous,

    mmm 或許我把例子中的人物用自己的名字來代稱是個錯誤,導致誤解,事實上這些人物你都可以用 A B C D 甲乙丙丁來替代,我是文章撰述者、音效檔作者另有其人,這樣子看邏輯比較不會亂掉。

    另,你對 ToS 的認知看來與我有點出入,我不確定是否我寫得太不清楚,我重新確定一下這個點我們有共同語言:

    1. 使用者使用網站,必須遵守網站的規範
    2. 創作人將作品上傳到某網站,屬於「使用該網站」的行為
    3. 所以創作人上傳作品到某網站,必須遵守該網站規範

    上面這邊你應該可以同意,那麼以第二個例子來說,網站打開始就不需要在意「使用者上傳的作品的授權方式」的問題,原因如我所說:「我十分相信在『乙』這一步時,『創作人』必然同意了 example.com 的使用條款、條款裡也必然有關於『丙』這個步驟的相關約定事項。」

    也就是,如果我經營 example.com 而有需要行使「丙」這個動作,那麼我無論如何一定會將這個部份寫在使用規範內,就算我忘了、法務也會押著我寫 :P

    如果到此你都能同意,那麼你後面提到關於商業性與否的判斷、能否改作、註冊會不會影響傳遞啥的東西,再法律上我想都不需要處理 -- 因為該授予的權利,使用者在利用網站的時候都已經賣光光了。這是「現在」就已經發生的事情,請參考你所碰過的各大網站之使用條款。

    我知道大部分的人都不看網站使用條款,不過偶爾看一下,你就會發現「作者要求(希望)不能商業使用傳播,卻跟網站做了『同意』其商業傳播的約定」一點也不神奇,天天都發生。

    另,這兩點也與我認知不同:

    a. 很多網站都要求須先註冊才能如何如何,基本上都有商業考量的前提在。

    我可以輕易舉出非常多反例,請參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創新研究中心提供的各項服務網站。網站除了商業考量會要求你留資料外,更有例如釐清法律責任(例如各種要求你 14 歲以上才能使用的網站)、降低管理負擔(例如 moztw 討論區的部份版面)等考量,可能要求使用者留下資料才能「如何如何」。


    b. 「若是他強調該作品是可以非商業傳播的作品,大致是不會要求註冊後才可以下載,至少很少看到。」

    這邊也不對,請參考 FreeSound、SlideShare、Vimeo「等」網站,更不用說例如 YouTube 根本也不打算讓你方便下載。你把著作權利人跟網站經營者的角度弄混了,一碼歸一碼,即便著作權利人同意他人以非商業方式傳播作品,網站經營者還是非常可能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才能下載。

    ps. 如果你留言時勾選 email 訂閱,會比較容易收到我回應的通知、方便繼續討論,不過相較之下就是你得留下名號就是(這是否為一種「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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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忘了剛剛其實應該總結一下:所以我覺得你把網站經營者跟我所謂的利用人角色混在一起了,事實上網站經營者因為有 ToS 這項利器,能利用著作的程度、通常比其他接受公眾授權條款而利用著作的利用人高,而且不違法。

    假設作者 A 透過網站 B 將作品以 CC 授權給大眾 C, D, E, F, G 使用,文章中我提到的利用人都是「C, D, E, F, G」,也就是 A 原先欲以 CC 授權的對象,不會是 B -- 除了在第一個假設裡提到的 FreeSound 以外,因為我想要證明的是:即使網站只是最單純的利用人(與創作者間難得地不以 ToS 約束),它都沒有「義務」方便他人取得檔案。

    如果你確實了解公眾授權方式,並且認為在這裡網站拿了創作人的作品,就「有義務」協助散佈、否則是阻擋流通,那你支持的可能是 Open Access,那就是另一個無關授權條款的問題、也不需要在這篇裡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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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純以CC授權條款來看,FreeSound要求使用者登入才能下載音樂,原則上並不違反條款的相關規定,除了某特定上傳音樂的創作人,他的作品選擇了「非商業性」標章,而又FreeSound的會員制導引向明確的商業利用,才會有授權條款違反的問題。

    2、然而、若是FreeSound在草創時期,讓創作者自行上傳,並任由使用者毋需登錄會員就下載,而在日後、方才改成下載需登錄會員的話,我個人認為在「使用者服務條款」方面會留下爭議,舉例來說,「如果WikiPedia開始要求登入會員才能看到條目的內容,那當初編輯條目的創作者的感受是什麼?」

    3、所以我的看法,簡單來說就是,若網站一開始就明訂創作者以CC授權上傳的東西,其他使用者需登錄網站會員方能下載,在這種狀況創作者還願意上傳的話,那沒什麼爭議;但若網站一開始讓創作者認為,他所上傳的東西大家都可以無任何障礙的下載到,但嗣後卻改為會員制才可聆聽或下載,那就要看網站管理者與作品創作上傳者之間的「網站使用者條款」是怎麼訂立的,若這使用者條款原先沒有訂清楚,網站嗣後才改成會員制,又不和原來的創作者溝通,那是有違作品上傳者的信任,有違誠信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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