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四月 25, 2010

演講:電書也嘻嘻

在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的「數位出版版權講座」發表的 CC 介紹演說。由於對象是「傳統上版權的掌權者」,所以我的內容也稍微做了點調整,主要想傳遞的訊息是「思考加速流通的營利方式」。創用 CC 鼓勵的是流通,並且經由大量流通與混搭拼湊,讓大家的創意發揮最大的作用(影響力),但 DRM 如我們所知,早已脫離原本所說「管理」的層面太遠,而十分關心的是「限制」… 或許這不是唯一的道路?我相信不是,限制流通永遠只會是限制,不會再開創新的東西出來。如果要把餅做大,如果真的相信 Content is king,我們更應注意藝術創作原先的力量:表達、傳遞意念。總該有人把這些東西的經濟價值找出來吧?屆時我們就不用再封這個鎖那個還要擔心被破。

不會有什麼叫做「好的 DRM」這件事情,除去他的本質原先就是限制之外,火雲邪神也告訴你天下武功無堅不破、唯快不破,只有不斷更新的 DRM 才能確保(短暫時間內)無從破除,那所以數位內容擁有者只能跟著那些創作 DRM 的廠商不斷花錢更新嗎?一年砸在 DRM 技術研發上的錢,到底值不值,是有沒有人算過這個錢坑到底多大、還是買了就覺得安心了?「有 DRM,著作財產權所有人才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保障」,真的覺得他們大部分只是這樣想 XD

當然,要求大家尊重著作權,也是應該推行的理念,不過這不是哪個要先的問題,一起吧?不兩邊同時跑,只是失衡。

同事提到我沒有把一些例如平行授權等的主題放進去,但我倒是刻意不放 ─ 演講的目的不在於聽眾要「會」,只需要他們抓一個概念就夠了。當然,我並不是很有把握自己想講的能正確傳遞,但當我提到「該來想想怎麼藉由加速傳遞讓大家獲得合理利益」,且聽眾點頭時,我想我至少成功地賣掉了我的產品,那也就夠了。

由於是一次場合比較特殊的簡報,所以想談的改良點其實很多,不過因為還有一大堆事情在排班,等之後再說吧。先把簡報丟出來,原始檔可以在我的簡報室下載

據說這次演說有錄影,或許錄影出來後有空我再來回憶一下自己想講什麼…

星期三, 四月 21, 2010

台北的 MozTW Lab,都在幹麼?

集合一下回答 Toomore 的 tweets,整理成這篇:


台北這邊的 Lab 從來都不是為了有什麼目標或者要作什麼事情而聚的:進「研究室」做各自的事,有新消息聊、有困難找人討論,但不需要有統一的目標。

事實上,本來 MozTW Lab 最原始的規劃,就是刻意地不要有集中式的目標。大家不出來見面的理由,有一部分是「有事情要忙」,但其實一起做事可能更容易解決問題,不如來一起忙好了?有忙也可以互幫。

那所以到底為什麼要來?或許你可能經常需要別人的意見、或者你只是想跟大家聊聊天、或者東西吃不完知道那邊有人可以分,啥的。當然,你也可以當成來上 MozTW 的班,不過至少原本「我自己」的設計就是「隨便你」,不是一定要如何。

強調「我自己」,因為那是我在做事的方法,而別人怎麼做,只要有人願意附和、我通常沒什麼意見,也覺得沒什麼立場有意見 -- 若真有意見,我自己會想辦法參與並更正問題。

當然,表達也是種參與,但單向的表達比較難改變什麼就是了。

對了,小莎請不要推這篇,嚴肅過頭了。小朋友也不必想太多,負責來玩就好 :P

星期三, 四月 14, 2010

演講:著作權在你身邊

今天下午在淡水的聖約翰科技大學參與校園著作權講座,我把之前的「創用 CC 介紹」及誠夏在自由新生代的「網路著作權法」兩相結合,拼出一個大約 80 分鐘左右的內容。演講的資料,包括投影片原始檔、影片下載連結等,都在柏強簡報室 (小辣,看到了嗎? XD)

這次的演講機會是從洪朝貴老師那邊轉來的。我十分重視,因為之前跟洪老師聊天的時候,就有提到一個重要的想法:校園著作權講座應該還是要多講點「可以怎麼用」的事情,而不只是「不能亂用」。雖然就我搜尋的資料來看,許多演講者,例如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先進們、OSSF 的誠夏大人等,都已經做得很好,但似乎仍不是多數?也或許是我就在創用 CC 工作,十分理所當然地認為這是必然要提到的項目,所以看到別人的簡報沒有、就有點遺憾。

當時洪老師就提到以後會轉介相關的演講機會給我,也要我把過往講過的資料整理起來(因此有了柏強簡報室)。這回是第一次的實驗,內容讓著作權與創用 CC 各佔一半左右;其實架構跟誠夏之前在自由新生代的演講相差無幾,只是改用我自己的風格而已。

這次演講的內容盡可能地避開法條,關於著作權無形財產、著作人格權、不保護的著作類型等,則僅口頭描述不予細談。這或許會造成一些模糊與不確定,不過我這麼想:演講是追求聽眾在概念上的理解,而不是詳細的認知。既然橫豎聽眾一旦真的得碰到著作權法時,都得回去查法條,那我只講大概念,應該更有助於吸收。

況且我不是律師啊 orz

演講過程算是順利,回來看了一下照片,到場者約六十人左右,反應還不錯,而睡倒率約 10%,可以接受。有鑑於準備新版投影片的過程中不斷感到受前人庇蔭良多,一度想直接放棄所有權利就算了,但經考量還是沿用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條款授權公眾使用。若對於內容有什麼想法,也歡迎留言指教。


又,柏強簡報室疏於整理,中間有些演講紀錄還沒有登記上去。從這次起,我打算試試「預先」建立頁面,一旦約定演講之後就到簡報室開一頁、甚至構思的過程也公佈出來,所以各位看官已經可以從那邊看到接下來部份演講的行程,有什麼建議歡迎一起討論啊!如果你在找 Mozilla、Creative Commons、自由軟體、著作權等相關資訊,或可考慮去挖挖看有沒有什麼玩意可以直接用。

星期六, 四月 03, 2010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登入後才能下載音樂,是否違反 CC 精神?

Update: 我在創用 CC 的 Blog 上發表了這篇文章的修改版,主要加上分段標題、補充關於台灣創用 CC 計畫成員的回應引發的想法等,這邊的文章已經更正為最新版。


以下想法僅為個人想法,並且如你所見,有很多「如果 A 成立、則 B」的推論,是可以試著去辯證 A 不成立而整個推翻的。(當然,本文也不代表台灣創用 CC 計畫立場。)

前情提要

FreeSound 是一個 CC 音效網站,大家將自己以 CC 授權的音效檔上傳,也可以從該站下載別人授權的音效檔。FreeSound 要求你在下載音效之前先登入,這也代表你必須先註冊、不註冊不登入就不能下載。上週創用 CC FAQ 重整會議時,我們提出的疑問是,這是否違反 CC 精神呢?

我們都承認必須登入才能下載並不夠方便,甚至也提出「這是否屬於一種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如 DRM)」的想法。如果這屬於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那麼此一舉動原本就違反 CC 授權條款了!

這個問題一直延續到昨天的例會,開會時我支支吾吾,無法為自己「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註冊後才能下載,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這點提出很好的講法。不過,大概是夜晚讓人比較容易思考,晚上突然覺得,好像知道為什麼自己一直覺得這樣的論點不合理了。

我的想法 (1) 被授權人無散布的義務

公堂之上,容我比喻一下:

  1.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條款釋出
  2. 柏強將此音樂檔交給小強
  3. 小強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

我相信 1 跟 2 不會導致 3,因為小強此時「有權」將音樂檔散佈給他人使用,卻沒有「義務」必然得這麼做。即便是有「相同方式分享」元素的條款,都是限制「改作、並散佈時,需以同樣條款釋出」,卻不要求別人只要改了就必須丟出來,更不論「改了自己用,完全不散佈」這點其實還蠻可能符合合理使用的。

如果我的想法是對的,那麼其實 FreeSound 的例子就可以是:

  1. 作者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釋出
  2. 作者將此音樂檔交給 FreeSound 網站

假設最初柏強跟小強的例子我們可以同意 1 與 2 不會導致 3,那麼就當然也不會從 a 跟 b 導出「FreeSound 網站有義務要將此音樂檔散佈給他人」的結論。這邊甚至不需要牽扯到使用者條款(ToS)的問題,即便把 FreeSound 當成一個利用人,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我的想法 (2) 網站使用條款介入

又,講狠一點的例子:

甲. 柏強創作了一個音樂檔,並且決定要以「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版」釋出(請注意多了「非商業性」的條件)
乙. 柏強將此音樂檔上傳到 example.com
丙. example.com 要求別人必須先付費,才能下載這首柏強的音樂

若有這樣的例子,我十分相信在「乙」這一步時,柏強必然同意了 example.com 的使用條款、條款裡也必然有關於「丙」這個步驟的相關約定事項。此時,「丙」肯定不違反任何 CC 條款(因為在同意 ToS 時,等於柏強跟 example.com 額外約定允許商業利用),但我們能不能說 example.com 違反了 CC 精神呢?

雖然我很努力不要碰觸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塊(理由容後再述),但我相信答案是「並不違反」。允許權利人與利用人額外約定超越授權條款的事項、以免除授權條款的條件限制,正是 CC 允許的彈性,也因此更體現自由選擇這一點。

或許有個爭議是,example.com 是否不該制定這種 ToS,要求使用者必須授與其商業利用的權利?其實我想這也不是問題,畢竟沒有人押著柏強把檔案傳上去,柏強當然有很多選擇,包括自己架站來散佈、傳到別的(沒有這項約定的)平台等等。利用別人的服務,就守別人的規則 -- 我相信這也是 CC 的一部分。

我的想法 (3) 在使用條款介入後,可能衍生的問題

但「甲~丙」的例子裡再加上這種狀況,我就不很確定會造成什麼影響:

丁. 他人從 example.com 上下載的、柏強的音樂,是經過 example.com 加工、放入 DRM 機制阻止散佈的檔案

這種情況顯然有點麻煩:若該音樂檔以 CC 授權、就不能相容於「會阻止散佈的 DRM」,這是在授權條款裡已經寫好的東西、無可妥協。我想這種狀況下,example.com 或許可以主張網站與柏強間完全依據 ToS 行動、無視 CC 授權(請想做是種平行授權,柏強在同意 ToS 後等於與 example.com 另行訂立了完全不同於 CC 的授權條款),因此網站有權加上 DRM 機制而不致違反 CC 授權條款。但這時,我就不確定柏強能不能對大眾說從該網站下載的音樂將以 CC 授權了,這邊畢竟有衝突。

結論,與隱藏的前提

總之,我的主張是 FreeSound 要求使用者必須先註冊登入後,才能下載別人以 CC 授權之音樂檔的行為,並不違反 CC 授權條款。如果這樣的推論正確,那我們甚至不需要處理「限制需登入,是否屬於在著作中加上限制散佈的數位機制」這點。

我在內部發這封信闡述我的論點時,易原跟莊老師的回應提醒了我,上述都必須先建立在「柏強是此音效檔的創作者,握有此音效檔之權利」這個大前提上,若上傳檔案者並非權利所有人、那麼很可能打一開始便無權就此著作簽署網站的使用授權條款。

與此相關、或對立、或衍生的各種討論,在台灣創用 CC 計畫裡還有一些;我先以本文描述一下我的看法,當然也可以期待同事提出自己的觀點、充實一下我們家網誌啦~ 當然我也很希望聽到讀者您的意見,目前台灣創用 CC 網站還沒有開訪客留言(新版寶莉已經在處理中、並有規劃討論功能了),如有想法,歡迎到創用 CC 討論室,或我的網誌留言。


CC 精神?

剛提到我盡量不想碰到「是否違反 CC 精神」這個問題,我對 CC 有這些想法:

  • 較 GPL 等自由軟體運動,CC 提供權利人更多種彈性,藉此邀請權利人釋出部份權利(相對就是僅保留部份權利)與他人共享。
  • CC 試圖以定型的條款、易懂的元素,降低權利人與利用人在法律上的認知負擔;在複雜度降低的情形下,希望權利人更願意給、利用人也更敢拿。
  • 所以,CC 如莊老師曾說的,是為了促進流通而存在。我想更擴張一點說:CC 希望所有的創意都能發揮最大威力。(我承認這是我投影片裡的話 XD)

但其實我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跟你一樣,我甚至不能保證我的想法與雷席格教授完全相同。這無所謂,因為除了這些比較抽象的東西之外,我們可以真實地拿授權條款來實踐我們的想像。無論我們對 CC 的想像如何,我們至少可以同意這些已經化為嚴謹文字的條款是我們的公約數(若不是,我們就會在下一版修改,或是選擇不支持),因此我可以拿「精神」這件事情要求自己、或許再加上自己所屬的組織,但若要與外界對話,講條款應該是比較可行的。

要是 CC 只是個倡議精神的組織、而沒有提供這些授權條款,那就我個人觀點,這是個只有口號卻難有行動的組織,我可能就不會支持。

星期四, 四月 01, 2010

Why so serious?

有兩件跟 Firefox 相關的事情,我的意見可能跟你相左,所以我描述一下自己的看法:

Firefox 佔有率上不去是退步的象徵?

Firefox 的全球市占率在 25%-30% 之間停了一陣子,有些人覺得這是個問題,表示 Firefox 進步緩慢、將被後起之秀追趕過去。

我曾說過的話:

  • 如果拿到 10% 成為關鍵少數,也就算達成任務了。
  • 如果是 Firefox 佔有率過半,我覺得反而才是要擔心的。

以現況來說,IE9 是肯定會有非常不錯的進展,但吃掉的可能是 IE6-8 的市場;同樣,Google Chrome、Opera 等市占率提昇,吃的也是 IE6-7 的市場 ── Firefox 只是之前狂咬了好幾口、現在吃的速度減緩而已,他自己的市占率沒差些什麼。

因此,多方共享的天下、是可以預期的。或許 Opera 終將拿到 10%、或許 Google Chrome 哪天也奪得 30% 與 Firefox 平起平坐,但多方共享是必然結果。只有下面兩件事情,才會讓我擔心:

  • Mozilla 不再進步了:若然,我八成會比只看佔有率就講話的人先知道,而且自由軟體社群是支持好的軟體、他不行了我們就分支出去,不會有人跟他客氣的。
  • 雖然其他瀏覽器佔有率上升,但吃的都是 Firefox 的市場、而非 IE6-8:那表示 Webkit 及 Opera 陣營推廣的策略完全與「維護網路標準」無關了。

因此,佔有率重不重要?其實破一定水準之後,就不太重要了,只有要拿去唬一下的時候才會看。

瀏覽器的速度十分重要?

瀏覽器的速度本身當然重要。因應網路未來發展,瀏覽器繪製頁面、執行程式的速度是越快越好。

但是做為我的角色而言,比較誰快誰慢,根本不重要:所有瀏覽器將越來越快、直至不分軒輊而人類感覺不到差異,到那時你比較兩個瀏覽器間的毫秒差距,是否有用呢?我懷疑。

又,速度是影響使用者選擇軟體的一環,卻一直不是全部。使用者關心的是足夠、而不是最好,要不然 IE6 早就退出市場了。

「好不好用」除了速度之外,還有很多因素啊!

Mozilla 2010 年第一季網路現況統計

昨天(或說不久前)Mozilla 發布了 2010 年第一季的網路現況統計報告,當然內容大部分與 Firefox 有關、即便無關也是以 Firefox 蒐集的,必然有所限制、但仍可參考。內容要點,茲列如下:

佔有率

  • 經由很多網站來的綜合評比,Firefox 今年首季的全球瀏覽器市場佔有率約為 30%
  • 亞洲區約為 26.6%,而歐洲區毫無意外以 39.2% 拿下第一名 -- 扣掉南極洲(80%)的話 :P
  • Fx 佔有率最大幅成長的地區為義大利
  • 關於佔有率,我隨後將另寫一篇來說明一下自己的看法

使用人數

  • 最多的還是美國
  • 俄羅斯過去一季的使用者人數成長了 20%,嘖嘖。「巧合」的是,Mozilla 基金會的主席 Mitchell Backer 訪問俄羅斯時,Firefox 下載量一時大增。

以美國人來說,哪裡的人們最早起工作?

用瀏覽器開啟時間來算,夏威夷人最早起(或者最宅、宅到早上起來第一件事情是開瀏覽器上網),最晚的是紐約。但我個人覺得這個統計方法還蠻有爭議的 :P

哪裡人最愛妝點、自訂自己的瀏覽器?

  • 要妝點,最輕鬆愉快的方法是 Firefox 3.6 內建的 Personas。單以此來看,南美洲的人最愛妝點(超過 20% 的 Firefox 3.6 使用者用了 Personas)、非洲(低於 15%)最不愛。
  • 又或者用使用 1 個以上的套件來算,這時亞洲人反而是套件的高度使用族群,有接近 2% 的 Firefox 3.6 使用者使用套件,成為第一名 -- 還是一樣,扣掉南極洲(超過 4%)的話 XD
  • 超過 4% 是什麼意思?南極上面只有大概 1000 個人,而一月起的套件下載量為 538 次。

使用者通常都開幾個分頁?

  • TestPilot 日前對上萬名志願參與者做的調查結果顯示,大致上一次約開啟 2 到 3 個分頁左右。
  • 這個調查中的最高紀錄是平均 675.6 個!
  • BlueT 應該沒有來得及參加這次的調查,有興趣參加日後調查、不花腦筋就可協助 Mozilla 改善易用性的各位,別忘了去下載 TestPilot

詳情

這份報告的簡報以及圖表可以在 Mozilla Metrics 下載。